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5:32:24 249 人看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二类地区由280元调整为400元;三类地区由24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5元;二类地区4元;三类地区3元。

各市政府应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此次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350元。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印发《全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

现将《全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公路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调整意见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治理超限运输“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以治理严重超限车辆为核心。抓住重点路段和地区逐步推进”这一指导方针,确保超限运输管理在部、省全面有效地监控下扎实、稳步推进,同时切实防止出现公路“三乱”,确保我省成为全国首批全部公路基本无“三乱”省份,根据今年来全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实际,省厅决定从现在起至10月底对超限运输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调整,使全省公路系统各级领导和全体路政执法人员全面准确认识开展违章超限运输治理、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根本目的,严格掌握超限运输管理的政策界限,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抓住重点地区、主要路段,突出治理严重、恶意超限车辆,规范超限运输管理的执法行为,确保超限运输检查、管理工作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全面监控下扎实、稳妥、有序地开展。

二、实施意见

(一)调整超限运输检测点。普通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由各市公路管理处负责,组建1-2个检查组,选择2-4个检测点,由市公路管理处直接管理、调度,原县(市)公路管理站(处)设置的超限检测点、成立的超限检查组全部停止上路检查,超限检测称重设备交市公路管理处统一集中保管。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由省总队统一组织,所属各路政支队负责实施。(二)根据全省总体情况,地处省际交界和超限运输源头的市组建2个检查组,其他市组建1个检查组,具体为:南京、常州、无锡、苏州、扬州、淮安、徐州、宿迁、连云港等九市成立2个检查组,其余各市成立1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配备路政执法人员限制在9-12人,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本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每个检查组可在辖区内重点路段和超限车辆源头地区考察选定两个具备卸载条件的检测点,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机动检查,但不得在两个检测点同时实施检查。

(三)检测点的设置和检查组成员在10月30日前按附表格式(附件一)报厅公路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超限运输检查。检查组成员必须同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和超限运输管理上岗证,并经过强化培训;检测点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公路检查条件和配套卸载场所,尽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可以利用公路部门的场地免费提供停车,由承运人自行联系卸载;也可由路政部门推荐符合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的停车场、货运站供车主选择,路政部门应与推荐的卸载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报市廉政办、交通局备案(协议样式见附件二)。卸载场地要求宽阔平整,有休息场所,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物价、公路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全部实行场外公示,卸载场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四)普通公路检测点可以结合收费站综合考虑,在收费车道内安装固定称重系统。同时开展通行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改革调研,报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选择试点按实际吨位计量征收,空车少缴,实车多缴。对超限严重的车辆实施卸载和处罚。

(五)新建高速公路应当在起讫点收费站以及其他适当位置同步建设固定称重系统和卸载场,配套建设卸载分流通道与普通公路相连。原有高速公路也要统一规划,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固定称重系统和卸载场,具备条件后由路政管理部门实施超限运输管理。

(六)分清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政策界限,突出重点,狠抓严重、恶意超限车辆。对最大超限率小于15%(即实际轴载质量或车货总质量与相应限值之比小于115%,下同)的车辆予以教育放行,不得处罚、收费;对最大超限率小于30%的车辆,赔(补)偿费上限为500元;对最大超限率在30%—100%之间的,上限为1000元,不足上限的按原标准计算核收;对最大超限率大于100%的,按原标准和上限计算核收。情节恶劣的应当并处罚款。

(七)对专用集装箱运输车只要车货总质量不明显超限,不得处罚、收费;对运输农副产品并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一般不得处罚、收费,超限严重的,先放行,再通过发证单位(扶贫办)处理。

(八)坚持“先卸载、后处理,不卸载、不处理”的原则(不可解体、鲜活农产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除外,下同),却载必须经过路政执法人员“二次过磅”或“二次照相”予以取证确认,不经卸载不得处罚、收费。

(九)严肃审批纪律,省、市级,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苏交公[2001]63号文件《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意见》中规定的适用对象执行;全省统一的新版市级通行证从10月15日起正式起用。对一些专用车运输大户,在限定轴载质量或总质量条件—厂,可以按规定签定协议,定期、集中办证,按月平均超限运输趟次一次性收取工本费(150-300元),不允许整本发放市级空白通行证,已发放的要采取措施回收,违章发放的省级通行证也要照此办理。通行证必须由发证单位按照《<超限运输通行证)填写规范》(交公路政[2001]第344号)的规定认真填制,不得由承运人(申请人)自行填制。缡行姓区域或路政管辖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起运地公路管理机构代办审批。起点线路为普通公路的,承运人向该普通公路所在的省辖市公路管理处提出申请;起点线路为高速公路的,承运人向该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对符合办理省级通行证条件的,在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后,应书面征询途经公路沿线其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其他公路管理机构应在三日内作出答复,在取得沿线具有路政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后,由起运地公路管理机构发放通行证,并报备厅公路局。需进行线路勘测、加固、改造或护送的,由厅公路局(总队)负责审批。

(十)加强路产赔(补)偿费专用收据的管理,定期核销,定期审计,对违章使用路产赔(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三、措施和要求

为了使超限运输长效管理的意见落到实处,必须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调整超限运输管理的重要意义。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一定要顾全大局,抛开地区观念、利益观念,全面贯彻执行交通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做好长效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超限运输管理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调整意见贯彻到位。这次超限运输管理调整意见的贯彻由省厅统一领导,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由厅公路局负责,并组织检查各市贯彻落实情况,报告贯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各市交通局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公路管理处一把手负总责,切实按照调整意见狠抓落实。

(三)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对经批准组建的检查组成员必须进行一次严格的再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当前超限运输管理的最新动态和政策法规,确保执法到位、政令畅通。

(四)严肃执法纪律,以往的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对拒不执行本意见或者阳奉阴违、工作不力造成“三乱”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重的将取消该市超限运输检查资格,没收违章所得,有关人员清除出路政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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