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8 19:48:35 44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申请: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材料

筹设批准书、筹办的进展情况以及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学校详细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功能室设置等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招生对象、拟收费标准、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住建局认可的建筑安全鉴定公司出具的校舍《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并报县住建局备案。1.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2.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3.校车行驶证复印件。4.拟办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5.租赁校舍的提交合同书、自建校舍的、提供自建证明。

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个人简历、校长上岗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三、办理机构

惠来县教育局

四、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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