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共同建造经营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2000年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名义向市财贸办申请年度贷款,获浦东发展银行3次放贷1000万元。
2002年间,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引进上海某投资公司参与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投资。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章程中明确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70%股份,上海某投资公司占30%股份。并且,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合同中属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所得利润和亏损由双方各半分摊。
2003年,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联合发出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董事会人员组成决定,该决定抄送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委派朱某某为董事会成员之一。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营业后,自2003年起获得利润,直至2005年度,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公司按章程规定的比例领取了各自的收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也按与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的协议,与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平均分配了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收益。
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担心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权益受损,于2006年初要求尽早解决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但一直争议不休,2006年7月,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股权,变更隐名股东为显明股东。
律师意见:
1、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作为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原投资者之一,其作为以隐名股东的方式隐含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实际投资人,三方在此基础上,分别自愿签订了两份目标一致的合资协议,且各方均依约履行了投资义务和享受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不能简单地以隐性投资未经工商登记而否定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的投资人资格,也不能简单地认为隐名投资为无效行为。
2、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系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联营企业,虽然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对其具有投资,但该投资系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投入,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系通过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接享有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股权,故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的投资行为属隐名投资。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隐名投资协议来实现的,而该协议的效力仅限于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不能以此协议对抗第三人,故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要求变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律师的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注意】
(一)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是否为隐名股东
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系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联营企业,其中上海某投资公司占30%股份,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70%股份。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和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
从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的这一投资行为符合隐名投资的特征。根据上海最新的有关隐名股东的司法解释,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有效,可以确定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投资中有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的份额。
(二)关于隐名股东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的权利是通过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保证实现的,该协议的效力限于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双方之间,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不能以该协议对抗第三人。上海某知名卫浴器材公司由于不具备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股东地位,如要成为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股东,必须征得联营另一方上海某投资公司的同意,否则无异于将新的股东强加给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这有悖于公司本身具有的人合性。
-
确认隐名股东股东权的方法: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如何认定?
444人看过
-
股东权利的认定: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356人看过
-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228人看过
-
股权转让纠纷,“隐名股东”状告股东败诉
381人看过
-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
411人看过
-
股权纠纷需要股东确认吗
419人看过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更多>
-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状隐名股东的纠纷类型有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3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工商登记中不记载隐名股东的姓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股东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3、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
-
股权纠纷中隐名股东权益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4-12-02一、关于确认股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二、隐名股东的特征 隐名股东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隐名股东实际认缴公司资本,但其姓名或名称未记录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东登记中。 2. 显名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姓名。隐名股东与冒名
-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怎样确认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31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
-
确认隐名股东股权公司的方式新疆在线咨询 2024-11-27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许签订代持股协议的。实际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的条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实际上等同于股权的对外转让。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
-
股权确认纠纷如何请律师(股东股权确认纠纷)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3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