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受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在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中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虽然我们先前已经向贵院提出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建议,但考虑到贵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得的证据材料更加全面清晰地证明了李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因此我们再次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基础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吴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的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对本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根据认定吴某某等人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直接认定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本案仍然需要根据公案机关收集的证据重新审查认定李某某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
2、某钊沙场在持有合法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超量开采河沙并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而补充侦查所得的新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李某某在2012年5月已经从某钊沙场退股,不再参与某钊沙场的管理,因此李某某与某钊沙场在2012年12月16日之后超期采沙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李某某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3、李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吴某某已经组成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也没有接受以吴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故意,李某某与吴某某之间只是共同投资合伙经营的生意伙伴关系,而且现有证据材料证明李某某在2012年就已经退出揭阳某钊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钊公司”),并不存在公安机关认定的通过非法开采河沙为吴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经济支持的事实,李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因为贵院是依据公安机关收集到足以证明李某某无罪的新证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所以贵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并不存在执法过错,李某某亦书面承诺放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贵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也不会产生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贵院排除吴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影响,将审查起诉的重点放在现有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证明李某某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的行为,充分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保障李某某的合法权利。
辩论律师
日期
一、哪些情况下检察院不予批捕?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4、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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