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人格否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33:06 266 人看过

传统公司理论对一人公司持否定态度,认为公司是多数成员组成的社团法人,当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或仅剩1人时,公司应被强制解散。然而随着各国经济发展,垄断资本在各国占据巨大优势,现实生活中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此刻如果将一人公司解散,必将严重影响各国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若干国家着手修改本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一人公司,社团法人观点随之发生转变,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也开始逐步确立。1897年英国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案,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获得肯定。自1925年列支敦士登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许多国家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也发生变化,由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转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规定便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体现。

因此,当一人公司的债权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一人公司股东利用一人公司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合同义务,股东集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大权于一身,采用欺诈侵吞公司财产,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或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时,便可利用此项制度,直接对一人股东提起诉讼。打破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使欲通过有限责任得以庇护的不法股,受到应有的制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但实际生活中公司董事往往由一人股东兼任,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混为一体,两者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已经名存实亡了。再者就算是聘请的董事,监事,必然依附于该股东,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正所谓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董事,监事怎么可能大公无私的检举自己的奶妈。再说,经理,经理与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随时都有被解聘的可能,也无法发挥其作用,所以董事,监事,经理在一人公司中的作用是不容乐观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规则

一、基本法律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即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众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二、公司人格否定的理论根据:

1.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说。

(1)、主观滥用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滥用的故意时,就构成滥用。

(2)客观滥用说;以其行为客观上形成滥用为要件。

2.欺诈说。公司股东实施欺诈债权人的行为,并致债权人损害的,可以向股东直索。

3.违法说。美国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必须用于合法目的,否则应揭开公司面纱。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中的股东责任的法律性质

1.该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2.该责任是对公司责任的补充责任。

3.该责任不等于公司个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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