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工作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襄樊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利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设计、监理单位代表参加。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应到会监督。
第四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五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按确定的时间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工作人员名单;
(三)确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挂图公示或在电子屏幕上公示;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及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市级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襄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十一条招标人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招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价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襄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定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襄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定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襄樊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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