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无故辞退劳动争议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0:55:33 68 人看过

一、案情经过

陈-静2000年大学毕业后顺利地来到一家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她得到了单位领导的赏识,并很快成为单位的技术骨干,工资也因此一再增加。2004年年底,公司要参与一个工程的投标,陈-静是标书撰写人之一,同时她还负责整个标书的统稿。在公司例会上,她因为标书的交稿时间以及一些技术问题与负责经理发生了冲突,直率的她扔下一句:“你来做试试!”,便离开了会场。尽管如此,她还是加班加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标书的写作,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负责经理,经理也通过电子邮件把修改意见给了她,她根据经理的意见做了修改。年底,公司根据考核情况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发了几千元奖金,陈-静也拿到了。

转眼就到了2005年春节,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可能是劳累的原因,陈-静的下身出现了出血现象。医生给她开了全休两周的假条,嘱咐她不要多动,好好休息。她想到工程这段时间正是关键的时候,便没有拿出假条,而是继续工作。这时经理找到她,要求她到外地去述标。作为这个工程的统稿,她也觉得自己去更好些,但想到医生的嘱咐,她是不能去了,而面对这个男经理,她突然觉得说自己怀孕了怪难为情的,便只跟经理说自己家里有事,走不开,能不能让别人去。经理便没有坚持,安排了另一个撰写人去了。这次投标最终失败了。由于种种原因,这次中标的希望本来就很小,陈-静觉得自己已经尽力,何况投标失败也是很正常的事,也没太在意。

陈-静的劳动合同在2005年1月就到期了。由于春节等原因,续签合同将在3月底。3月中旬,她将自己怀孕的情况告诉了负责经理。但在3月底,陈-静没有等来预料中的劳动合同的续签,却等来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没有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只说根据原“劳动合同书”的某些条款不再与她延签劳动合同,她翻阅了劳动合同书,通知里所说的条款是指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但自己并没有这些情况呀!

陈-静隐隐感到这可能与她怀孕有关。她去问有关负责人,为什么不给自己续答劳动合同,自己错在哪里,有关人员说,就是因为上次会议她耍态度了,而且让她出差她也不去,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了投标的失败,所以不能续签劳动合同。

陈-静了解到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其基本待遇。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当事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列。陈-静明白了,由于自己怀孕、生产、哺乳会影响单位的效益,他们便以这种莫须有的理由,规避了劳动法的规定,剥夺了她的劳动权。陈-静据理力争,但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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