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保证责任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1:39 268 人看过

本案简介原告:a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原告诉称,1999年1月6日,C公司向某银行**分行(以下简称d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a公司和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贷款的利息和费用。贷款到期后,C公司仅于1999年6月20日前还清利息,至今仍欠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587899.91元(截至2000年3月20日)。丁银行起诉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和a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和a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息之和扣除100万元),截至2000年12月20日暂定为1015.29万元。1998年12月22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出具反担保函,为原告a公司代表原告C公司向银行提供1000万元贷款提供反担保,双方约定,如果原告a公司违约,必须履行担保义务根据原告公司C的合同,被告公司B将无条件地为原告公司a履行担保义务,并对丁行收取的费用承担责任。据此,被告B公司承担原告a公司向D银行提供C公司贷款担保的全部还款责任,暂按5076450元计算,至2000年12月20日止;

(2)a公司支付了235万元人民币(利息暂计至2000年12月20日),由a公司作为上述贷款担保的共同担保人支付;(3)当无法承担上述还款责任时,B公司承担a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项的责任。原告a公司于2001年3月15日撤回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B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被告辩称:

(1)原告a公司隐瞒了担保的真实情况,没有告知其与a公司共同为C公司担保的事实。

(2)反担保的担保期已过,且反担保人已免除责任;

(3)被告B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决定,且反担保未经董事会讨论,故反担保无效;

(4)被告B公司被告B公司对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不清楚,实际使用贷款涉嫌犯罪。人民法院认定,1999年1月6日,C公司向D银行借款1000万元,原告a公司和a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1998年12月22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出具反担保函,为原告a公司为原告C公司向D银行提供1000万元贷款提供反担保,双方约定,如果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a公司需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公司C、被告公司B将无条件承担原告公司a的担保义务和D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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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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