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双方对非抚养方探望孩子的时间以及方式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父亲或母亲探望儿童,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非抚养方探望的权利。
2、探望权是一种源自于身份联系的亲属权益,是离婚后维系父母亲权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院审理案件以后,认为探望权的行使会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等健康,妨碍子女的成长时,才会拒绝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探望孩子。
3、从性质的角度来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权利的衍生权利,它也可以说是家庭的内容,父母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获得身份权利,具有特殊属性。
二、哪些情形可以终止探望权的行使?
1、如果父亲或母亲探望孩子,有一些行为或者是方式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
“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严重的精神疾病或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病。
2、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
3、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
4、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以及其他的对未成年人负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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