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因在某超市购买的“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不详而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物款669元并10倍赔偿6690元,赔偿误工费357.72元。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在被告公司第25分公司购买了“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容量为750毫升ML。单价128元和500毫升、单价95元各3瓶,共计花费669元。但被告销售的产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不详,其销售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返还购物款669元并赔偿6690元;2.赔偿误工费357.72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原告在被告公司第25分公司购买了“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容量为750毫升单价128元和500毫升单价95元各3瓶,共计花费669.80元。该产品瓶身显著位置贴有中文标签,其中生产日期标注为“310/31-10-08”,保质期标注为“10-2010”。“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的进口商青岛金欧利营销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产品喷码说明,指出该产品瓶身显著位置贴有中文标签,喷码为西班牙工厂设置的格式,分两行,举例解释如下:“生产日期:336/17-11-08,保质期至:11-2010。336为产品的批次号,17-11-08为2008年11月17日,采用的是日-月-年的格式(欧洲通用格式);11-2010是2010年11月。”
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我国销售的进口产品,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且日期的标注格式应该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大众的消费习惯,即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被告作为销售者,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述做法欠妥,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倍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刘某将贝蒂斯牌容量为750毫升单价128元特级初榨橄榄油3瓶,和容量为500毫升单价95元特级初榨橄榄油3瓶退还给被告某超市;被告某超市返还原告刘某货款人民币669元;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
“贝蒂斯”橄榄油标识违规法院判超市返还货款
109人看过
-
橄榄油维权
314人看过
-
《国际橄榄油协定》简介
401人看过
-
为什么说“橄榄油”和“茶籽油”好?
193人看过
-
啤酒、饮用水、橄榄油10月1日起实施“国标”
75人看过
-
标签违规超市赔偿货款
489人看过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务、资产、人事、业务等方面受总公司全面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均不独立,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也由总公司财务同意管理,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大... 更多>
-
-
-
大油条铝超标判几年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2铝含量超国家限制标准最高值4.5倍的“问题”油条,被销往苍南龙港一家小吃店,上了老百姓餐桌。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制售“问题”油条的夫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各处罚金1万元。 据法院查明事实,2013年4月16日上午,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龙港镇龙跃路上的“粥公粥婆”小吃店进行检查,抽取该小吃店内正在销售的6根油条送检。经检测,油条中铝含量达450mg/
-
偷东西价值四万货物被抓返还货物怎么判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6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义、量刑】规定,对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了执法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盗
-
油条铝超标4倍判几年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1如果油条铝超标4倍,会被这样判:做油条铝超标了得看严重程度,会视情节严重程度考虑会否判刑,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因是涉及食品问题,且近期以打击食品犯罪为重点,故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