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之后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7-17 07:45:06 319 人看过

在当事人被收养之后,如果彼此已经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就是事实收养关系。收养之后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n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n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n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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