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10:32:07 201 人看过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保管方的政党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统称为损耗标准。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规定处理。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7、违约责任

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8、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9、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一、货物运输合同是怎么样的

1、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需详细准确写明货物的相关信息,便于验收和收费。

2、包装要求,承运人须打好相关的包装,保证货物能够安全无损送达。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3、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约定出发地和目的地,便于计算运费以及相关责任的确定。

4、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要在对方指定期限内送达。

5、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运输的质量决定了货物的安全与否以及相关的运输风险。

6、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7、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有义务告知收货人怎么领取较为安全合理以及对质量的要求和验收情况、

8、运输费用、结算方式,这是比较重要的条款,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明确具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8日 1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期限相关文章
  • 仓储收入构成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仓储企业的收入主要包括货物进出仓库的装卸费、货物仓储的仓库租赁费、货物拣选、分拣、包装费、集装箱作业费、铁路专用线或专用码头费等,(一)货物进出仓库的装卸费,是指用叉车、起重机、拖车、汽车等机械设备和人力进行货物进出仓库的装卸、水平移动、码垛等作业的费用。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根据装卸货物的吨位、体积或者件数、使用的机械设备的种类、装卸货物的困难程度确定。(2)货物仓储租船费。租船费是根据所存货物的数量(吨、体积或件数)、时间、货物种类(货值)和质量要求等因素来确定的。(3)货物选择、分类、分类、包装等的成本。这是指货物选择、分类、分类、修理、包装、托盘组装、熏蒸、测试、测量、标记、标签、包装更换、保险、运输、货物捆绑、组装分类的成本,简易组装、加工等由仓储企业代为收货,并在国内外开展合资、合作经营,开展“三赔一”业务和技术合作项目。这些费用是根据不同的货物类型、不同的规格和不同的加工日期确定
    2023-05-08
    308人看过
  • 仓储合同纠纷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规定是:1、仓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仓储合同纠纷是指在设立合同到合同终止这一段时间内,涉及合同所产生的相关纠纷的总称;3、仓储合同纠纷的其他规定。仓储合同纠纷保管人违约责任有哪些?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2023-07-29
    455人看过
  • 存货仓储管理的内容
    存货仓储管理的原则是反映存货储存的基本要求,是控制存货收、发、存业务和存货资金管理的基本准则与方式。存货仓储管理主要有以下3个基本原则:1.实行存货限量管理,节约资金使用。为了合理使用资金,防止盲目购进、超储积压、脱销脱供等情形的发生,保证商品销售和产品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对存货储存实行控制管理,制定各种商品、材料物资的最高和最低存量,以控制存货的储存量与存货资金的使用。各种存货的最高存量(限量)与最低存量(限量),须由销售、生产、财务部门根据销售与生产的计划和实际需要,以及资金供应状况共同制定,由仓库和商场各个柜组执行。会计部门要监督检查限额的执行情况。存货的限量管理原则要求仓库保管员和商场各柜组组长经常检查各种存货的存量情况,如发现有高于最高存量,或低于最低存量的情况,须立即报告仓库主任会同销售、生产和采购部门处理。2.实行凭证查验收货,核准发货、出库,控制存货的收与发。这个原则要求凡
    2023-03-13
    128人看过
  • 仓储物流-仓储的内涵
    法律综合知识
    现代“仓储”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仓库”、“仓库管理”,而是在经济全球化与供应链一体化背景下的仓储,是现代物流系统中的仓储,它表示一项活动或一个过程,在英文中对应的词是“warehosing”,是以满足供应链上下游的需求为目的,在特定的有形或无形的场所、运用现代技术对物品的进出、库存、分拣、包装、配送及其信息进行有效的计划、执行和控制的物流活动。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仓储有以下五个基本内涵:1、仓储首先是一项物流活动,或者说物流活动是仓储的本质属性。仓储不是生产、不是交易,而是为生产与交易服务的物流活动中的一项。这表明仓储只是物流活动之一,物流还有其它活动,仓储应该融于整个物流系统之中,应该与其它物流活动相联系、相配合。这一点与过去的“仓库管理”是有重大区别的。2、仓储活动、或者说仓储的基本功能包括了物品的进出、库存、分拣、包装、配送及其信息处理等六个方面,其中,物品的出入库与在库管理可以说是仓
    2023-06-05
    52人看过
  •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充实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仓储合同属于哪类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1.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类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一般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存货人提出的存储计划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由保管人保
    2023-02-16
    61人看过
  • 仓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具体是多久
    关于仓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案件,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时长为整整三个法律年度。然而,若当事人因需求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时间同样也是三个法律年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当事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应责任承担方的那天开始算起的。然而,如果从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那时起已经过去了二十年,那么即使去寻求人民法院的援助,法律也不会再对你实施保护。当然,也存在特例情况:如果经过仔细审查核实发现,你的确具备特殊情形的理由和依据,且这也是造成你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原因所在,那么人民法院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考虑批准你提出的申请,予以适当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
    2024-07-27
    398人看过
  •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内容
    一、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内容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二、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仓储物的名称、质量、数量等基本情况;2.仓储物的包装等;3.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等;4.仓储物的保管条件相关要求;5.仓储物的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三、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什么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如下: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2.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
    2023-08-22
    151人看过
  • 签定仓储合同时注意的内容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法律咨询:签合同时要注意些什么?律师解答:合同的内容由签合同的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相关法律知识: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
    2023-06-15
    212人看过
  •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分担具体是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明责任,即保管人需对本人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及时通知了存货人有关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情况等提供证据。一、损坏保管物的保管人有哪些责任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有以下责任: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2、因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什么是消费者储存消费者储存,又称不规则储存,是指储存物为可替代物时,如果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储存人,储存期届满由储存人返还相同类型、质量和数量的储存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应:1、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充分注意保管物,不得因自身保管不当而损坏保管物。一般情况下,当保管合同是免费的时候,保管人应该和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注意
    2023-06-25
    383人看过
  • 仓储企业的预定仓储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且是依法设立后成立。一、如何区别要约和承诺要约与承诺有以下的区别:1、两者的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两者的意思表示要件不同,要约内容必须要具体明确,而承诺的内容应当要与要约内容相一致;3、能否撤回、撤销不同,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是可以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二、自动售货机只有要约吗自动售货机属于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自动售货机设置以后,如果备有货物,则认为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要约。也就是说设置人已向公众发出了订约的意思表示,且发出此种表示后,任何人投入约定的货币,可认为作出承诺并便
    2023-03-05
    90人看过
  • 仓储合同的必备条款具体包括哪些
    仓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2)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3)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4)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2024-05-05
    377人看过
  • 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
    一、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仓储合同对仓储物可以有如下要求:1.仓储物是否违法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3.合同中要注意明确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4.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二、仓储合同的特点仓储合同有如下特点: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三、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仓储合同
    2023-06-07
    460人看过
  • 仓储合同签订需要了解哪些内容?
    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的内容:一、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二、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三、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四、入库、出库手续;五、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六、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七、储存的时间;八、仓储费的支付;九、货物的包装要求;十、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十一、合同或存单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十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仓储合同的成立条件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
    2023-07-05
    399人看过
  • 什么样的仓储合同是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仓储合同欺诈的基本含义就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情况来表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胁迫则是以损害相威胁,迫使仓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与自己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中的恶意串通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合谋订立仓储合同而使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通过订立仓储合同的形式来掩盖彼此间非法目的,即以形式上的合法来掩盖某种不合法的真正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仓储合同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上又称为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各国立法均从原则上确定了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仓储合同也不例外。《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一、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具备什么条
    2023-04-03
    31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合同期限
    相关咨询
    • 仓储合同仓单能不能质押,仓储合同仓单质押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3
      一、仓储合同仓单能不能质押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仓单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2、仓储公司经典当行认可,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 3、质押仓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法条具体的内容是如何的呢?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16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一、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二、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
    • 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生效后?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07
      因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生效。除非合同中另外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按照合同的约定生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仓储合同条款的主要有什么内容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7-31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有: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其中应该注意的是,合同应明确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 仓储合同有哪些具体条款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9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保管人与存货人身份信息。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 3、储存期限。 4、仓储费。 5、违约责任。 6、争议的解决条款等。 7、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