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诉案件的证据审查与判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3 15:01:04 375 人看过

对公诉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与判断如下: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犯罪事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4)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分

刑事诉讼法中,公诉和自诉的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是二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

(一)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二)审查程序不同。

(三)举证责任不同。

(四)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五)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在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属于公诉案件,此时在我国的公安机关将案件调查清楚移送到检察院之后,此时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服的,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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