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定,日本国税收居民在我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日本国征税:
(1)非居民在有关历年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2)非居民的报酬不是由中国企业支付或代表该企业支付;
(3)报酬不是由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自2009年10月1日起,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4)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第十二条规定,在按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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