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立功行为需要具体分析。要从行为人提供给司法机关的犯罪事实信息或破案线索的真实有效性和买功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两个方面来把握。行为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或线索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认定为立功。而行为人教唆、引诱、威胁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向国家公职人员收买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线索时,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如果行为人向一般的社会公民或其他罪犯收买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线索,且未采取不正当手段,则可以认定为立功。
在判断是否属于立功行为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该针对每个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特别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首先,要看行为人提供给司法机关的他人的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破案线索是否真实有效。只要其所提供的信息或线索是真实的,则其行为就具备了立功的实质条件,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立功。至于该信息或线索是否直接来源其本人还是其亲属、朋友、辩护人所提供的,是他人无偿提供的还是有偿提供的,均不应影响立功的认定。其次,要看买功行为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教唆、引诱、威胁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其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或者行为人向国家公职人员收买后者所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线索的,由于这些行为本身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应让任何人从其违法犯罪行为中获益”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因而,对这种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立功。相反,如果行为人是向一般的社会公民或者其他罪犯收买他人所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线索,也未采取不正当手段,则这种行为并未违法,甚至在道德评价上也是中性的,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将这种向司法机关主动提供所获的信息或线索的行为认定为立功。
买功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购买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行为人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注射,以达到非法使用目的,数量虽达到上述标准,但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数量特别巨大),而非立功。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对第347条进行修订,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修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或者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这表明,行为人购买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毒品,仍然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构成立功。
综上,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在判断是否属于立功行为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该针对每个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特别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首先,要看行为人提供给司法机关的他人的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破案线索是否真实有效。只要其所提供的信息或线索是真实的,则其行为就具备了立功的实质条件,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立功。至于该信息或线索是否直接来源其本人还是其亲属、朋友、辩护人所提供的,是他人无偿提供的还是有偿提供的,均不应影响立功的认定。其次,要看买功行为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教唆、引诱、威胁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其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或者行为人向国家公职人员收买后者所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线索的,由于这些行为本身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应让任何人从其违法犯罪行为中获益”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因而,对这种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立功。相反,如果行为人是向一般的社会公民或者其他罪犯收买他人所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线索,也未采取不正当手段,则这种行为并未违法,甚至在道德评价上也是中性的,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将这种向司法机关主动提供所获的信息或线索的行为认定为立功。购买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行为人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注射,以达到非法使用目的,数量虽达到上述标准,但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数量特别巨大),而非立功。另外,《刑法修正案(九)》对第347条进行修订,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修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或者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这表明,行为人购买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毒品,仍然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构成立功。综上,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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