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并完善相关的销售及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例如:呆坏帐管理规定、销售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并将此制度呈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在程序上使之成为法律文件,形成法律效力。
(2)将上述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在劳动合同书约定事项中注明,使之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3)定期述职。这是一个日常管理问题,企业应对热点、敏感部门和岗位的员工实行定期述职制度,这既是管理教育员工的一项措施,也是克服不良问题的制度,它便于上级及时掌握这方面情况,以利于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本案中如果业务员能及时将业务单位的经营情况向上级汇报并征得主管人员意见后就可能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出现货款收不回的问题,那么,在责任上也好分清大小,区别处理。如果前面两点是从终点(劳动合同解除及诉讼上)考虑的,那么这一点着重于原点和过程。
读者建议
湖北省襄樊新四五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匡建波认为,首先,《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案例中,只要该员工严格履行了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就应该同意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就本案的情况来看,这3万多元的欠款并不一定是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再者,该业务人员的行为远不能确定就是给企业造成了3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只是3万多元货款没有收回,并不能证明这3万多元企业就再也追不回来了。企业应查清原因,明确划分责任,若确因是该业务员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业务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货款终身负责制,将长期收不回的老货款转为个人欠款的行为是不妥的。在市场经济中,风险与利益是并存的,企业只要存在生产经营,就有可能存在货款收不回的现象。该企业实行货款终身负责制,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商业风险全部转移给员工,其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对员工是不公平的。
要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该公司应重视货款的回收工作,不能指望实行货款终身负责制后企业就能一劳永逸。在销售前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分析,有的放矢;销售过程中,要制定好销售计划,加强每笔销售货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销售货款的回收情况,尽量避免呆、死帐;对可能有问题的货款,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清收办法,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清欠,确保货款及时、安全回收。
河北宣钢炼铁厂人力资源部于全义认为,对已出现欠公司货款的销售人员,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客观分析其原因,对症下药处理问题。
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保障局向敬雄建议,今后公司应与购货单位签订购货付款协议,内部也要与业务员订立限期清理货款协议,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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