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光被遮挡怎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相邻建筑物之间有保证对方正常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义务,如果一方建筑遮挡到对方的采光,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对方可以依法请求其对建筑进行适当的改造,或者协商进行相应的赔偿。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1、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2、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3、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相邻安全关系。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是指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2、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3、团结互助。是指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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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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