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的士撞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伤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004年10月19日,陈先生下班后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辆违规行驶的的士撞伤,交管部门认定他负次要责任。肇事方赔付后,陈先生得知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他觉得自己属于工伤,于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武汉市劳动和保障局近日认定,陈先生无证驾驶未经登记摩托车,违反了当时正在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属于工伤。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等情形,也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获双倍赔偿
职工豆某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致残,单位以肇事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赔偿豆某一切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法院依法判决,为豆某讨回了公道。
豆某于2008年10月30日到济南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10元。2009年1月4日,豆某在下班途中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赵某负全部责任。2009年8月5日,经济南市高新经济开发区法院调解,赵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豆某医疗费1758元、误工费5010元、护理费11954元、交通费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8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5706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84950元,并已履行完毕。2009年10月8日,经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豆某受伤系工伤。2009年11月3日,经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豆某属8级伤残。2009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豆某未再到物业公司工作。2010年1月20日,豆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豆某的申诉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以肇事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赔偿了豆某一切费用为由,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豆某系物业公司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物业公司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赔偿。豆某虽然因交通事故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但其要求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性质,二者并不矛盾,物业公司应当给付。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支付豆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00元(760元10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5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60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6832元(610元11月+610元30天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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