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8 01:13:17 285 人看过

一、物权的变动原则是什么

物权变动原则主要包括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确保交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公信原则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公示原则的实施,要求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以便让第三人知悉。这种公示方式在中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公示原则的要求

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

1.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是公示的主要方式,要求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准确、及时的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在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是公示的主要方式,要求动产占有人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以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

除了上述要求外,公示原则还要求公示方式必须具有公示效力。公示方式必须能够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1.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的公示效力体现在登记簿的公信力上,即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权利归属和变动的依据。

2.在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的公示效力则体现在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上,即动产占有人被视为动产的所有权人。

三、公信原则的功能

公信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保护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使善意第三人在与他人从事交易时只需信赖公示的内容本身即可,而无需去详查公示内容是否真实以及对方是否真正享有权利。

1.公信原则的实施,要求公示方式必须具有公信力。即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1)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的公信力来源于登记簿的法定性和登记机构的权威性。

(2)在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的公信力则来源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交易习惯。

2.公信原则还具有维护物权秩序稳定的功能。

(1)通过公示方式和公信力的结合,公信原则能够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维护物权秩序的稳定。

(2)在交易活动中,只要物权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和公信力要求,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4: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抵押权的物权变动规则
    1、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2、物权变动公信原则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真实物权人可以依照事实标准举证证明自己物权的正当性,此时权利的外观不
    2023-02-22
    120人看过
  • 物权公示原则是什么呢物权必须公示是原因是什么?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所进行的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等各种物权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一项原则。物公示的作用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版关的权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024-05-01
    304人看过
  • 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
    一、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的情况是什么不动产是登记生效主义,所以合同生效不代表物权就有变动,所以合同生效以后要对不动产进行过户登记才算是完成交付。二、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中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023-06-27
    158人看过
  • 不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
    在不动产一物数卖且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拥有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获得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
    2023-08-10
    477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
    一、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目前各国的立法普遍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所有的第三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公示到底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二、民法典关于物权公示的规定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2023-06-15
    478人看过
  • 我国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我国涉外动产法律适用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三)行为地法原则;(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涉外婚姻离婚在哪里办理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1、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的,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诉讼离婚。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在华离婚,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2023-04-03
    227人看过
  • 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物权变动的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公信原则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针对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所有权和质权均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则以登记对抗。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4-01-05
    215人看过
  • 抚养权变更的原则是什么?有什么条件?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一、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2023-04-27
    247人看过
  • 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况是什么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如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二、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况是什么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形是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有效是指满足合同有效条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情形;合同无效是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的情形;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还欠缺生效要件的情形;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可以被
    2023-03-10
    365人看过
  •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划分,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划分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1.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是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由于第三人的过错“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由于被侵权人的过失“由于被侵权人的过失”,是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二、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2023-06-07
    415人看过
  • 变更抚养权的程序是什么,变更抚养权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变更抚养的程序(一)双方协商变更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我们可知,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二)诉讼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
    2023-06-14
    317人看过
  • 物权的绝对原则
    一、物权的绝对原则1、物权效力对世性与排他性:(1)物权属于对世权;(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效力优先原则。2、物权保护绝对性:(1)非经物权人同意,在物权人就某一标的物支配范围领域内,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物权标的物、干预物权人行使其物权;(2)物权人对他人不法妨碍、干预物权的行为,享有绝对排除权。二、物权绝对原则如何构成1、物权客体特定(确定)原则:指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即明确/具体/既存/独立有体物)。2、一物一权原则:(1)一物(客观一物/观念一物)之上,只有一权(仅一个所有权(包括他物权))。(2)一物之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内容相抵触的他物权。3、物权效力排他性原则:指物权效力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指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三、物权绝对原则的特征是什么1、物权客体特定性原则:例外情况"权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2023-04-27
    165人看过
  • 动物致损归则原则
    一、动物致损归则原则动物致损归则原则如下: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3.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二、动物致人损害哪些情形需要承担责任动物致人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1.饲养一般动物致人损害;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4.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5.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三、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动物致人损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
    2023-06-04
    431人看过
  • 抚养权变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原则?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
    2023-07-12
    14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按照什么原则?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8-26
      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按照过错原则来判断。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一起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 变更抚养权是什么原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30
      变更监护权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抚养条件恶化,无法继续抚养。对方抚养条件较好,并表示愿意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与子女感情恶化,子女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无论孩子生活在哪一方,都要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哪一方的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一般的监护权会属于哪一方,或者10岁以上有自己意愿的,以孩子意愿为主,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监护权的变更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
    •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03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如下: 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
    • 物权公示从哪些方式变现出来的原则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30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以,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因此,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
    • 合同无效与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9
      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