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考,每年都会出现替考的现象,也就是所谓的枪手,他们通过替考来获取利益,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很多地区都有。为了实现公平,切实维护好广大高考生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舞弊者予以惩处,依照《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舞弊者予以惩罚,有力地打他们一个回马枪,同时,国家立法机关也要不断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一、高考枪手又打回马枪
大学生自曝参与异地替考:过一本线可获五万
小林第一次参加高考是为了能够上大学,改变自己的人生;而要参加今年高考,他的目的只有一个——获得上万元的报酬来贴补他现在的学校生活——他,现在已经是北京一所大学里大一的学生了。
小林原本想找一个兼职工作,但在中间人的怂恿下,他成为了高考替考队伍中的候补队员。他参加了三次考前测验,以证明自己是否拥有拿到那1万元替考定金的资格。而如果最后高考成绩达到一本线,他最多可以拿到5万元的报酬。尽管有号称是考生家长代表的人物承诺风险几乎为零,但恐惧让小林最终放弃了替考,就当这是我人生犯下的一个错误。
山东18名大学生替考者被抓获
山东18名大学生打算到河南,在高考期间帮别人作弊,还未动身就被济南警方抓获。
民警将18名大学生带回派出所,组织学生当枪手的嫌疑人王某也被民警当场控制。民警称,他们在网上巡查时看到王某发布招募枪手信息,获知他们将于2014年6月5日在驻济某高校集合统一乘车,到达河南某地,准备帮别人高考舞弊。民警提前埋伏在现场,当嫌疑人及大学生准备乘车时,将他们及时控制。
二、替考处罚并无具体标准
与往年一样,今年的高考为了防止舞弊,全国各地依然是奇招频出,再创史上最严高考。尽管如此,高考作弊行为还是有禁不止。枪手这个事物咱们并不陌生,每逢大考小考,各地都会有这样的新闻。为何替考屡禁不止?我们试着从对替考的处罚上来考虑。
对枪手的处罚并无具体标准
1、《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替考
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仅限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组织学生替考等作弊的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对于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组织学生替考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替考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2、《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枪手的替考行为应该视为扰乱了学校的正常考试秩序,但是并没有触犯刑律,所以应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除非有组织运作被查处的,否则被拘留的枪手寥寥无几。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罚权力在枪手所在学校或单位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都属于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上述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至3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这些针对找枪手替考的人和枪手本身的处罚权力,都交给了学校和单位,由此延伸出的问题是各行其是、松严无度、处罚不一。不同学校对作弊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措施,每每引起争议。因不服考场作弊处罚而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三、《考试法》或能弥补法律空白
纵览近年发生的重大考试舞弊事件,被告多数系案件组织者,枪手和被替考者应该如何定罪,并没有相关专项法律可参考。
清朝时期,对科举考试作弊者曾有脸上刺字发配充军的惩罚,这样的惩罚已与要犯相差无几。而目前,应对惩处考试作弊的依据,大多都是行政命令、教育部规章、文件之类,如取消作弊者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等。
上个世纪末,就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制定《考试法》。以法律约束、制裁各类考试作弊行为。
2005年,《考试法》草案的制定进入当年教育部工作要点。2007年12月25日,时任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王旭明表示《考试法》草案已进入最后完善阶段。2008年,出台《考试法》又一次进入教育部的年度工作要点,然而,《考试法》怀胎多年,至今难产。
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纪律、办法层面弹性规范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是鞭长莫及。在错综复杂的利益集团和制度性病灶面前,单纯依靠教育主管部门去应对考试作弊显然力不从心、左支右绌。
在法治时代,《考试法》是确保考生利益不受侵害的防火墙,依法治考有助于从源头、制度上杜绝考试作弊的现象,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环境,使考试操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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