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31:21 202 人看过

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许多国家的诉讼或相关的法律中均已有所体现。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缺乏系统性,而且随着权利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系统研究将日益显得重要。我国历史上存在过民事公益诉讼,现在重提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研究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历史、现状等基本问题是必要的。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依罗马法关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划分标准,我国现有的刑事自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从原告角度)属于私益诉讼,因为这三种诉讼都是为了保护个体合法权利的诉讼;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属于公益诉讼,因为它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由国家提起的诉讼,不过它有所区别于古罗马的公益诉讼——古罗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由市民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虽在古罗马就已存在,但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随着资本主义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被不断重视。公益诉讼又称现代型诉讼,在美国称为公共诉讼,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型诉讼和公共诉讼概念。这种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根据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非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的公诉。非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公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代表国家、社会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处理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还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相对于传统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

2、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的发起者可以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把侵害公共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自身素质的提高,每一个社会个体不仅仅关心自身的、暂时的、眼前的权益,而且开始关注自身长远利益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关系,从而达到对自身权利深层次的终极关怀。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历史上曾存在民事公诉,但没人系统地阐述过民事公益诉讼理论,笔者认为用民事公益诉讼涵盖这些理论比较合适,其有三个理由,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表明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是民事诉讼,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来解决某些公益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一则民事诉讼的本质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民事公益纠纷主体之间虽然事实上不平等,但其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二则民事公益诉讼纠纷多为侵权行为引起的,其涉及的也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说明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有利于澄清我国法学理论界一些有争论的问题,充分发挥我国民事诉讼的应有的作用,正确认识民事诉讼法在人们日常生活、经济生活中地位。民事公益诉讼相对传统民事诉讼(个体性民事诉讼)而言,有其特征。

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仅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或确认和恢复权,对侵害者惩罚,还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损害的出现或扩大,甚至禁止被告再从事有关活动,故而又被称为禁止型诉讼。换句话说,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内容不仅仅针对过去,还具有指向未来的意义。(例如环境污染案件)

4、被告一方一般是社会的强势群体成员。传统的诉讼中,纠纷当事人主要是个人和一般的商业组织,而且他们之间的力量关系对比无太大的差距。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组织的力量差距日益分化(如垄断组织、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许多民事主体由形式上平等变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民事公益诉讼正是为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成员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而将从事公共事业的公共团体甚至是国家或者是大量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大企业等社会强势群体成员推上了被告席。民事公益诉讼实质上也是顺应民法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5、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公民或社会组织,在胜诉后,可依法获得因诉讼而支出的补偿,同时可得到适当奖励。公民或社会组织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免不了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同时还要担当一定的风险,那么,在胜诉后,得到适当的物质补偿和必要的物质、精神奖励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矛盾。

6、公益诉讼涉及的面很广,卷入纠纷的人数相对于传统的诉讼要多得多。

7、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不仅要对其侵害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罚款等其他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做出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失数额的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中多为侵权行为案件,由于这种侵权行为危害面广,对其采取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可以惩罚遏制不法行为。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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