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当事人申请提起再审的问题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及条件。当事人发现已生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裁判、调解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再审,但不停止裁判、协议的执行: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②原判决、裁定认定实事的主要证据不足。③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这种错误并非出自当事人自己主观的判断,而是经审判人员认定后确有错误。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裁定的。这里应注意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在此列。⑤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⑥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的。⑦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指令再审,也可以提审。
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并作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3)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和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案件应立案审理。如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可以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n(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n(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n(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n(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n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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