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强制保险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37:21 191 人看过

【案情】2010年8月,被告人赵某驾驶重型拖拉机沿320国道萍乡段行驶时,与叶某驾驶的同向电动车尾部相撞。之后,被告人左转,车辆左前角同向行驶,与杨某驾驶的轿车左前门相撞,造成叶某当场死亡,3辆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9月6日,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赵某对事故负全责;当事人杨某、叶某对事故不负责任。”同时查明,被告赵某无证驾驶,被告赵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分歧]

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强制保险范围?第一种意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酒后驾驶;(2)被保险机动车受伤;(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赵某承担。被告人赵某驾驶的车辆虽在保险公司参加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被告人系无证驾驶,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付的法律情形。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给予赔偿的请求不受支持。第二种意见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限额。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向肇事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赔偿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在盗窃、抢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三)被保险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属于人身伤害而非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规定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造成人身伤害,故**保险公司应在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赔偿人身伤亡的强制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因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应当独立分离,是平行关系。本案系人身伤亡,但赵某并没有故意造成叶某的伤亡,这只是过错。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也是为了保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保护受害人利益。因此,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也可以直接赔偿受害人保险金”,该规定明确确认受害人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条例对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进行了界定,即也就是说,它赋予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的无过错赔偿权利。根据规定,只要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不考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这一规定中,保险公司没有豁免。根据法学理论,除了受害人的故意外,不能以受害人的不可归责事由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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