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出手大方分手后哪些钱物能讨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41:58 475 人看过

为了向恋爱对象表达自己的衷心,经常就会有男方向女方赠送价值不菲的财产,其中尤以汽车最常见。可一旦两人有缘无分,那这赠送出去的巨额财产能否再要回来呢?

常言说得好,热恋时的男女都是疯狂的。为了向恋爱对象表达自己的衷心和诚意,在两人尚未登记结婚时,经常就会有男方向女方赠送价值不菲的财产,其中尤以汽车最常见。可一旦两人有缘无分,恋爱走到尽头未能迈入婚姻殿堂,那这赠送出去的巨额财产能否再要回来呢?

送丰田车有去无回

2011年年初,李明(化名)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张艳(化名),两人一见钟情。2011年8月,李明为了讨得张艳的欢心,花31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在张艳的名下。

去年3月,两人关系闹僵。由于李明在用这辆车,去年4月,张艳告到九龙坡区法院,要求李明返还车辆。去年7月,法院判决李明还车。

至此,两人关系彻底拉爆,从此分道扬镳。去年7月,李明又起诉到沙坪坝区法院,称张艳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车款31万元。

法院开庭时,李明称自己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张艳名下,是因为买车需要贷款,而银行要求买车人必须在重庆有产权房。自己在重庆没有产权房,需要借用张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以才将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张艳的名下。但张艳认为,这车就是赠与自己的,并非是借名办按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自愿将车登记在张艳名下,由于买车时两人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排除李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明不能证明张艳是不当得利。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所以女方没有还车、还钱的义务。

去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李明上诉后,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日前,市一中院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送宝马车失而复得

当然,也并非所有送给前女友的车都要不回来了。比如2010年9月,《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认识了24岁的浙江男子鄂皆豪,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迅速达到了商量结婚的阶段。

由于双方都本着结婚的目的,鄂皆豪就应孙雅莉的要求,买了一辆宝马登记在孙雅莉名下,作为定情信物。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就在谈及婚嫁细节时,孙雅莉突然悔婚。恼羞成怒的鄂皆豪便要求孙雅莉返还30万元的宝马车及夏普电视,孙雅莉却拒不归还,结果被鄂皆豪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鄂皆豪以结婚为目的为孙雅莉购买的宝马车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区别,具备彩礼性质。因车已登记在孙雅莉名下且已使用,汽车实际价值已经有所折损,因此判处孙雅莉返还鄂皆豪28万元,相当于购车款的94%。

汽车和钱被部分追回

无独有偶,安徽人许芳(化名)与鲁达(化名)这对昔日的情侣也因为赠与纠纷而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鲁达宣称,在他与许芳恋爱期间,他为许芳买车提供了15万元资助,后来还陆陆续续给了许芳2.3万元零花钱。然而,后来两人因不和闹僵,女方最终嫁作他人妇,令鲁达气愤不已。鲁达认为自己支付的17余万元应属于彩礼,于是便将女友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前女友许芳辩称,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赠与行为,自己没有必要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所涉及的17.3万元,虽不符合依中国民间习俗而给付的彩礼的性质,但却是以婚约为名而发生的财物往来,因此该纠纷应该被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的恋爱时间仅有短短四个月,鲁达却多次给付许娟钱款,累计共17.3万元,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的善良风俗,一审判令许芳应返还鲁达14万元。许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哪些钱物可以要回来?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今恋爱中的开支也越来越大,如果双方最终没能成为夫妻,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开支到底该不该返还呢?

法律人士表示,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一是彩礼;二是房、车以及其他贵重衣物、首饰等礼物赠与;三是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一般的赠与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发生了更迭,一般来说就不能随意要回,除非受赠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这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是基于婚约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则属于附加条件的赠与。假如婚约最终解除,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则出现了类似于上述所说的第三种情况,即被赠与方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时,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比如彩礼。

如果不是借婚姻索取财产,又不是彩礼,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比如在婚前互相赠与的小礼物,即使没有缔结婚姻,也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的。比如你的朋友生日宴会你送出去的礼物,不管价值多昂贵,一旦赠与,便不应该再要求对方返还。

理财金手指:婚前送车多思量

为什么现实生活中,同样都是恋爱中的男方给女方赠送汽车,最终两人分手后,有人可以追回汽车,有人却无法追悔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经过查阅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发现,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关于准备结婚的说法成立,法院可以将这种婚前赠与的行为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也就不成立,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因此归根到底,此类案件能否最后胜诉,还要看男方能否举证自己送给前女友的汽车或其他贵重财产是否属于彩礼或者是具有彩礼同等性质的赠与行为。因此如果可能的话,一定要保留好当时购物时的资金转账证明、发票,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短信、QQ聊天记录等。当然,最好还是避免在婚前赠送大额财产,如果一定要赠送,最好签订协议,这样做既是对自身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双方感情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以后发生纠纷,结果既伤害了钱财又伤害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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