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责任是不需要解除合同的。两者并不冲突,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同时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事务中损害赔偿责任是合同违约方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并不影响主合同权利义务。因此,若在合同事务中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解除合同为要件即不需要解除合同也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例
原告:刘X家属
被告:XX县协和医院(二级)
2015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二原告之子刘X(出生两月有余)因发烧被原告送至被告XX县协和医院急诊治疗,医院值班人员(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发证)接诊,接诊记录显示:患儿发烧、体温38.8度、心率135次/分,后让护士给患儿刘X肌肉注射了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并开具外用药对乙酰氨基酚栓一盒,让患儿家属第二天自行到儿科住院部诊治,后原告将刘X抱回家。清晨6时40分左右二原告发现刘X不停出汗、哭闹,并且呼吸困难,遂将刘X送往XX县医院处就诊,二原告陈述:刘X间歇性腹泻20余天,伴发烧、呻吟不安6小时,于3小时前院外注射退烧药,药名及剂量不详。刘X在XX县医院被诊断为:腹泻病、中毒性肠麻痹、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肺水肿,于10月7日早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拒绝对刘X的死亡原因作鉴定,向当地卫生局反映,当地卫生局调查后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了处理意见:
1、亮相台公示无证人员XX为医师,属虚假宣传;
2、对患儿在诊疗过程中未询问病史、未进行查体、让患儿家属自行到儿科住院部诊治等行为,违反了医疗常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3、无证人员XX单独执业开具处方,违反了《值班制度》和《病人知情同意制度》。
4、XX县协和医院对该院的医疗质量安全工作开展全面自查、整改,暂停无证人员XX一切工作;
5、由于患方拒绝尸检,也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责任无法明确划分,家属期望值过高,院方不同意调解,建议家属向法院起诉。后原告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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