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如工程处、工区等)、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等)、机械运输部门(如机械站、运输队等)、材料供应部门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的会计制度,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下同)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所作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
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应经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意。
三、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由于管理上的要求,需要执行其他会计制度,应先取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四、本制度引用的现行有关概(预)算、计划、财务、统计等制度的规定,今后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制度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五、企业的记帐方法,本制度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或者授权企业自行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营施工企业采用增减记帐法和借贷记帐法,本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兼顾了这两种记帐方法。
六、本制度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和国家建委1978年颁发试行的《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章会计科目
一、总说明
一、会计科目是对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汇总的工具,是设置帐户、填制凭证、登记帐簿、处理会计事项必须遵循的规则。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上级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时,正确、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为编制报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加强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会计资料。
二、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企业如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可以不设;在不违反概(预)算、计划、财务、统计等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或合并某些总帐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本制度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借贷、增减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记入总帐科目的记帐方向。采用借贷记帐法的,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采用增减记帐法的,某些总帐科目与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表(略)
第三章会计报表
一、总说明
一、会计报表是定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成本水平和财务成果的书面报告。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编报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而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需作假,伪造数字。
二、企业上报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的运用和增减变动情况;成本的升降情况;利润和利润上交任务的完成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在月报中,如有重要问题,也应附送简要说明。
三、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二十天内报出,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天内报出。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所属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日期再予推迟。
四、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监交的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五、会计报表的填报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或预算数、定额数),凡须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七、企业解交金库的利润,应于年度终了时与监交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八、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送出日期等。
企业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十、本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适用于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地方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汇编报表所用的格式,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汇编报表所用的格式,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十一、会计报表的名称和编报期如下:
企业按月编报利润表、成本表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免编。
按月编报的报表,三、六、九、十二月份可以免编,以季报或年报代替;按季编报的报表,第四季度可以免编,以年报代替。
二、会计报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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