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事实收养人对收养关系缺乏法律认识,有将收养登记或公证作为有效建立收养关系的法律程序,仍将收养行为视为传统习惯;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有多大关系。反正双方都很平静,不会妨碍他人,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管理服务不到。关于收养工作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看到事实收养带来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所以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多,提供方便少;避免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甚至,一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回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条件,导致许多事实收养人逃避收养登记。第三,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和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法律人员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被事实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异常状态。总而言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导致视的社会问题。
事实收养登记程序
(1)申请
1、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子女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抬人(组织或个人)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来源的公证证明;
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或安排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
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住所地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书》;
同意送养意见。
其他的送养人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审查
1、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2、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收养条件的,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3)收养人与送养单位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到当地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由送养单位的人事部门按《收养登记申请书》中“送养人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栏目内容要求,填上相应的内容;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即:单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会主任)在“送养人意见或儿童福利院负责人意见签宇、盖章”栏内,将被收养人来源情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简要叙述,提出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并签名,单位的人事(办公室)部门盖上单位行政公章;
(4)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填好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协议书》(2份)一并交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5)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
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需要当事人到本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是合法收养。收养人凭合法收养证明,到公安户籍派出所给孩子办理户籍手续。只要收养人资料齐全,基本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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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事实收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之间有抚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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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事实收养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1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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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抚养关系的生效问题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14事实抚养关系的条件有: 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 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 4、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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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形成实事收养的问题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2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5、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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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寄养和收养的区别的相关问题及事宜!!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8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只有收养制度,没有寄养。正规的收养必须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你们的情况是违法的。你们的关系在家族里自己协商解决,司法部门不会介入。至于办理五保,这个请自己去咨询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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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判定抚养事实的问题上海在线咨询 2023-08-23对于离婚高发的今日,子女抚养问题也成了法律上的热点问题,有很多人想知道判定抚养事实的标准是什么?父母离婚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并不会受到影响,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