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可以提前领取保管物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11:20:46 344 人看过

保管人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要在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一、仓储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管人具有验收义务、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危险催告义务;存货人具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的权利,保管人具有紧急处置权。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无偿保管人应注意哪些责任与义务

无偿保管人有以下义务和责任:1、出具保管凭证;2、妥善保管保管物。但是因为保管人无偿保管,其所承担的是较轻的注意义务;3、除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单务合同就是保管合同吗

保管合同可以是单务合同,但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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