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钱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2 09:03:44 240 人看过

非金钱债务在以下情况下不能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合同标的物禁止流通,债务人破产,特定标的物被他人善意取得,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特定合同标的物丢失;

2、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如果合同标的物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新鲜性,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季节后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要求。

不能请求继续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比如货运合同场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负继续履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比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所谓合理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是一个需要在审判时间中不断完善的概念。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要求强制履行(此种约定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则应当认定其有效。根据这一约定,债权人已实际上不再享有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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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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