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办理材料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需提供本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民宗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民宗部门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宗教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在《宗教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上加具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民宗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民宗部门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宗教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在《宗教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上加具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宗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
第十七条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迁移、改建、扩建等,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
第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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