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的共同点
1、两者都是结案方式。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第十四条,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执行实施类的六种结案方式之一;
2、两者的都没完全实现执行债权。与执行完毕不同,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都没有最终完全实现;
3、两者都要送达终结裁定给申请人。不管是终本,还是终结执行,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以这两种方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4、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字;
5、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将其从终结执行案件中单独剥离出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终本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终结执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这两种方式结案的终结裁定不服的,可依照民诉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二、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的区别点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十七条,适用终结执行有十三种情形。根据民诉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终结执行为民诉法二百五十七条所确立,终本为民诉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所创设。在使用时,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只要出现《执行立结案规定》十七条规定的17种情形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直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但终本适用时,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立结案规定》第十六条对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法院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三、相关法条
民诉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诉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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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服法院能终结执行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8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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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该如何再次申请执行浙江在线咨询 2024-08-2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次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判决书、裁决书等)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或执行和解协议;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