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35:30 291 人看过

豫劳社工伤〔2006〕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

豫劳社工伤〔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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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伤残二级:基数85%伤残三级:基数80%伤残四级:基数75%伤残五级:基数70%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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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4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5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

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高于上述办法计算的待遇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劳社字[2004]74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列入调整范围,其待遇调整按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4年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5年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高于上述办法计算的待遇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供养三人及其以上的,增加后抚恤金待遇合计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月平均工资计发。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

劳社字[2004]74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五、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已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的工残人员的护理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支付。

六、其他

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统筹地区是指设区的市。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率,是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比例。

此次待遇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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