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应否入罪
鉴于实践中民事执行难,认为,可以考虑将民事调解书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制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具有相同的性质。首先,它们的形成均是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判决和裁定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调解受固有思维的局限,很容易认为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除了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外,法院还需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形成的基础是相同的。其次,它们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毫无疑问,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民事调解书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在本质上不存在差异。
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考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其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规定,但当时尚未出台民事诉讼法,因而,立法对法律文书种类的概括并不全面。1997年修改刑法时也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相应修改,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也未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保障法院强制执行职能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然而,目前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已占民事案件中不能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最终影响了法院强制执行职能的实现。因此,笔者认为,通过立法将民事调解书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是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的。
符合犯罪化的正当根据。众所周知,刑法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是以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前提的。只有当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可以说获得了将其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刑法通说,对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主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予以把握。就恶意逃避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且情节严重而言,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上保护的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侵犯。如上所述,行为人恶意不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其实也是妨害司法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果行为人具有履行调解协议的能力而拒不履行,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所以,对此行为有必要予以刑法规制。
放纵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的行为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极为不利。虽然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调解行为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如果单纯从行为的性质来看,无论是法院的判决、裁定,还是法院依法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均是司法活动的结果。所以,拒不执行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均是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如果只是对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刑罚处罚,那么,将会使行为人利用民事调解来恶意规避刑事责任,从而出现在民事上无法执行、在刑事上无法归罪的局面。显然,这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拒不执行判决司法解释
拒不执行判决司法解释如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拒不履行调解书可构成拒执罪吗?
调解书可构成拒执罪,调解书只要经过司法认可,就具有和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拒绝执行,应当也是构成拒不执行罪,依据刑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判决书,公证债权等文书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执行的,构成拒执罪。
调解书只要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就是和判决书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文书,一方拒不执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的同样构成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罪。
(一)民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具有法律效力,就具有对当事人的拘束力,有关人员拒不履行的,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相关内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外,根本无需另行制作准予执行的裁定。
(三)从民事调解的内容看,其承担的任务,解决的问题,对平息诉讼争纷所起的作用均不逊于判决和裁定。民事调解可以解决所有民事判决和裁定可以解决的内容,调解有时比判决裁定所起的作用更大、效果更明显。既然如此,刑法对判决、裁定予以特别保护,对民事调解自然也不应例外。
(四)实践中当事人利用调解作缓兵之计,调解生效后拖延履行,企图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刑法要保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就应该实行全面保护,不能忽视民事调解书。
(五)如果民事调解书不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就没有象判决书、裁定书一样的后盾保障,客观上势必造成民事调解书没有实际效力。部分当事人便会以达成调解为手段而逃避执行,进而逃避刑法制裁,这样不仅不利于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会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的威严,损害社会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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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调解书可构成拒执罪是什么意思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11.拒不履行调解书构成拒执罪。 2.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也应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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