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无效认定及其处理
劳动合同的无效认定如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的无效的处理方式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照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二、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2.折价补偿,当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进行补偿;
3.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无效与不成立有何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
2.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3.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4.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5.二者的保护性不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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