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53:30 22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或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惠城区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预受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由实施机关当场或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通知申请人领取补正材料告知书的,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察看现场、进行业务受理公示(公示时间10天),审查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审查意见,报业务股室审核后,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被审批人取得建设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在二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申请,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二年内未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由实施机关当场或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通知申请人领取补正材料告知书的,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经办人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察看现场、进行业务受理公示(公示时间10天),审查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审查意见,报业务股室审核后,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龙丰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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