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境货物怎样申报运输
货物从我国过境的,由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向我国进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手续,提供相关的单证,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一般来说,要提交进口报单、货运提单、商业发票以及有关证明书(包括原产地证明书、进口许可证、品质证书、卫生检验证书等),由海关逐一检查。海关按照有关法令和规定,查验准备运进海关的货物,审核货物和单证是否一致。当海关认定各种单证符合规定,且货物与单证完全一致后,进口商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然后货物便被允许进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六条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二、出口报关范围是什么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需要办理报关手续。报关的具体范围如下:
1.进出境运输工具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用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
2.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货物是指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过境、转运和通用及其他进出境货物。
3.进出境物品
进出境物品是指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行李物品;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邮递物品;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等。
三、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什么时候缴税
进出口货物时,缴税义务人要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的,海关可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n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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