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7月间,我院审查起诉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类犯罪案件较去年同期上升了85%,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特点
(一)强奸案大幅上升系此类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今年1-7月,我院审查起诉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类犯罪案件共50件55人,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5%。其中强奸罪共42件47人,强制猥亵妇女罪共6件6人,猥亵儿童罪2件2人;其中强奸犯罪人数占此类犯罪人数的85%,较去年同期的22人上升了90%,由此可见,其一,强奸犯罪是当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其二,今年以来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类犯罪案件大幅上升,主要是因为强奸案件增多。
(二)从被告人年龄上,主要集中于20-40岁之间。在55人中,20-30岁的24人,30-40岁的18人,两个年龄段合计42人,占总人数的76.4%。另外20岁以下被告人共计8人,是去年同期的2倍。
(三)从被侵害对象上,外地来京妇女系主要受害者,所占比例高达80%。
(四)从强奸手段上,利用饮酒、骗服药物等手段实施犯罪占一定比例。如被告人高某强奸一案中,高某请被害人刘女士喝酒,在喝酒过程中,高某将催情药谎称是解酒药骗刘女士服用,后高某将刘女士带至其轿车内,实施了强奸行为。
(五)在此类犯罪中,被害儿童全部系外地来京人员子女。其中,最小的年仅5岁,最大的12岁,包括被猥亵、或被强奸,他们大多居住在同乡群居的出租大院内,家长对其疏于看管。如林某猥亵儿童一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与被害人薛某(8岁幼女)是住在同一平房大院的邻居,一日清晨,林某趁薛某独自一人睡觉,且家中无人之机,窜入薛某家对薛某进行猥亵。另外,还有犯罪分子对独自一人外出的幼女实施强奸行为的案例,如唐某强奸案中,被告人唐某看见被害人李某(女,8岁)在无家长的陪同下,独自一人在街边玩耍,便谎称带其去抓兔子,将李某骗至小树林内,将其强奸。
(六)双方是熟人或半熟脸的占多数。据统计,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已经认识的,占总数的70%,具体包括:同事、同学、前配偶、老乡、邻里、朋友关系等。如黄某强奸案中,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刘女士系同学,某日晚,刘女士允许黄某在其住处过夜。次日早上,黄某睡醒后临时起意强奸刘女士,后因刘女士强烈反抗而犯罪未遂。另外,还有通过网聊相识的,如被告人李某通过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张女士,并通过网聊了解到张女士正苦于找不到工作。于是,李某以帮助介绍工作为名,约张女士见面,并将其骗至酒店房间将其强奸。
(七)发案地点相对集中在平房大院与集体宿舍。外地来京人员集中租住的平房大院,大多是同乡杂居,门窗密闭性差,为犯罪分子侵犯独自留守家中的妇女、儿童创造了便利条件。其次是雇用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宿舍内部男女宿舍区未经分离,内部管理混乱,安全防范不到位,给犯罪分以可乘之机。还有是在宾馆、酒店内,多数系执行入住手续不规范,疏于安全管理的地下旅馆、快捷酒店等。
二、预防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中青年女性的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女性自我保护意识。各级政府、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通过各种媒介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结合案例给中青年女性敲响自我保护的警钟。在与身边异性交往的过程中,坦诚相待的同时也要保持安全审慎的距离,尽量回避敏感情况发生,以免遭遇不测,给自己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二)进一步提高两类人群的自我防范意识。通过日常教育和宣传,提高妇女、儿童的警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既要注意防范来自陌生人的不法侵犯,更要警惕来自相识者的侵犯。在遇有不法侵犯时,努力保持冷静,积极摆脱被害或避免深度侵害。受到侵犯后要勇于同犯罪作斗争,注意保留现场物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处案件。
(三)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的监管教育。要通过对子女进行青春期教育和必要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要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儿童尤其是幼女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不要随意将无辨识能力的幼女托付给他人。
(四)加大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力度。一是加强对外地人租住的平房大院、来京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的治安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纠正并督促落实。尤其要注意加固门窗、上好防盗锁,并尽量区分男女住宿区。二是加强对地下旅馆、快捷酒店等的监管。严格入住登记管理,对可疑的人和事要提高警觉,及时反映和报警,避免为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
(五)加大社会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如何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由妇联联合司法机关等部门,定期发布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新动向、新手段和防范措施,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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