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输血纠纷中,输血科免责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31:58 462 人看过

1血源方面

(1)由于供血范围及运输方式的问题,血液未及时到达,或由于供血数量不足而出现的血荒,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2)血站过错,如血站的合法性,血站献血员档案缺失,血站采集未经检测的血液,血站使用试剂不合格,献血员化验检测与采血间隔超过安全时限等;(3)输血所具有的客观危险因素,如血液检测的窗口期,由于试剂或仪器性能限制引起的客观存在的漏检,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病毒检测等;(4)输血过程中发生的同种异体抗原引起的输血反应。

2临床方面

(1)医护人员未按要求操作,如查对错误、血液污染;(2)受血者在输血前和输血后未留取标本进行输血传染病检测;(3)输血记录缺失或用血治疗同意书无患者或其家属签字;(4)血液来源非法。

3受血者方面

(1)超过诉讼时效;(2)所患疾病不是输血传染性疾病;(3)非输血途径感染的输血传染性疾病如吸毒、不洁注射;(4)过敏体质发生的过敏反应、输血相关的急性肺损伤、TA-GVHD、免疫抑制等不能由医护人员人为避免的病人体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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