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种服务的观点即使在中国也并不新鲜。有业内人士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仲裁也具有价值,也是一种商品和商业服务。然而,恐怕“国际惯例”或“市场经济”无法解释真相。毕竟,从中国立法的角度来看,将仲裁视为一项商业服务仍然存在许多实际障碍,实践与仲裁机构的性质
作者认为,回答上述问题的权威标准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中“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根据其供应方式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形式,并提供了一个列举的定义:
1.跨境交付:一个成员向另一个成员提供的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提供商和提供商在各自的国家,不通过边境移动。海外消费:在一个成员国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形式的服务提供中,服务提供商(即消费者)跨越国界进入提供商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以接受服务。业务存在:通过成员的业务实体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存在提供的服务。这种商业实体或商业存在实际上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形式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这里,服务的提供基于直接投资,这涉及资本和专业人员的跨境流动。自然人流动:一个成员的个人在任何其他成员的领土上提供的服务。这种形式涉及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跨国流动。与商业存在不同,它不涉及投资行为
上述四种供应模式的定义并不等同于服务贸易部门的划分。事实上,许多服务贸易部门可能同时拥有上述供应模式,根据数字就座,我们可以发现,国际商事仲裁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供跨国商事仲裁服务:
1.跨境交付:商事仲裁机构可以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仲裁海外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例如,美国和日本双方可同意在北京的CIETAC进行书面仲裁。只要通过邮寄方式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争议双方均无需出境。方兴伟的在线仲裁和域名争议仲裁使双方在海外商业仲裁机构仲裁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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