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在侦查活动中进行尸体检验经常使用的检验手段。也就是在进行尸体检验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时候,需要通过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因此,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因此,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进行尸体解剖。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这样死者家属可以了解解剖的情况,有利于家属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有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有家属在场在客观上起到了对公安机关进行尸体解剖进行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尸体解剖。进行尸体解剖,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部解剖或局部解剖。解剖后应当作出解剖结论,写明死亡的原因、死亡的时间,损害的位置、程度、特征、病史等。
公安机关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的规定是什么呢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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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的规定是什么呢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23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