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是指当股东认缴的出资款的出资期限暂未届满,但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而可能使认缴股东所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须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因此股东的出资以不能加速到期为原则,以加速到期为例外。目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既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已经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4、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律师补充:
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无论其是否转让股权,是否仍是公司股东,均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也可以同时请求股权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则可向该未履行或者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一般而言若公司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一直能够正常经营,公司股东是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但是公司未届满股东出资期限即进入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为了维护广大债权人之利益,其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管理人或清算组应当将该部分出资纳入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之债权,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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