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能不能提出复查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8 10:55:12 356 人看过

能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而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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