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6:14:33 161 人看过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其他情形。

民法典中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对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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