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处罚判决变更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3 12:49:38 387 人看过

一、法院行政处罚判决变更的条件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的情况包括,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超诉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什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

1、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案件经办人必须是取得岗位资格的消防监督员,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其他人员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的决定存在错误可以变更,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可以是由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构,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可以是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对于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要具备几个法定条件,否则不具备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出后,受处罚人才能根据情节选择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送达的时效很关键。一般而言如果是直接送达本人,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如果实在无法送达本人,不得已选择公共送达,则公告期为6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n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n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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