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方式是合伙人投入企业的资本的具体形式。合伙人成份的复杂性决定他们对企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为了鼓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为合伙企业的设立创造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也不加限制,允许合伙人以资金以外的多种资产进行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这一规定说明,合伙人用以向合伙企业出资的可以是以下财产或权利:
一、货币。
货币是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用货币可以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必要条件,因而货币出资是合伙企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出资不同于其他出资,它可以构成合伙企业资本金的全部。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或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
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实际物品,以实物出资即以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种物品进行出资。实物出资的范围比较广,既可以是厂房、设备、专门设施,也可以是仓库、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实物作为财产出资向企业出资后就由合伙企业支配。以实物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谁来进行评估作价,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全体合伙人可以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一般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一点与公司法对公司的规定不同。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其他方式出资,都必须由国家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加以量化的评估结论为具体出资额。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与现金出资一样,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不得作为实物出资。
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在法律上产生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较高的效益,合伙人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也可用作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上多种出资方式合伙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予以采用,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用以出资的财产都应当是自己的合法财产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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