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1:30 489 人看过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提高住宅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区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产、教育、卫生、公安、市政市容、环保、商贸、电力、电信、邮政、绿化、人防等部门和住宅区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住宅区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实行“归口管理、分级验收、统一发证”的原则。

组团规模在300户(含300户)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组团规模在300户以下的住宅区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结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发证。

第五条住宅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配套设施,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场站、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等设施;绿地包括公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批复前,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交付期限(分期实施的,应明确分期交付期限)及其他有关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及交付期限完成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区,应以保障先期入住居民必需的生活条件为前提进行配套建设。

较大规模的组团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可按组团分期进行验收。

第八条住宅区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均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

(二)各单项工程已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应当拆除的房屋已全部拆除,拆迁户已合理安置,施工机具、临时工棚、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全部拆除、清运

(四)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第九条申请住宅区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文本及其批准文件、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二)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

(三)各单项工程验收备案表及规划、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所有单项工程已按工程编号、施工编号、建筑面积、用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单位等内容制定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对不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不予验收;对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验收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验收完毕。

第十一条住宅区综合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的要求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区范围内的住宅建设情况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住宅区综合验收标准应当在住宅区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住宅区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综合验收的有关部门听取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参加综合验收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三)分专业审阅有关资料;

(四)各部门在《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分项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的意见作出综合鉴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除工程质量、规划、消防、绿化的专项验收可作为综合验收的前置条件,提前进行项目验收外,一般不再进行其他单项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对经综合验收(分期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整改通知书》,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申请综合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再次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完毕。

对经综合验收(分期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给开发建设单位《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住宅区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第十六条对未经综合验收(分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住宅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出示《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验收合格证》后1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市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设施移交手续,移交配套设施及产权。配套设施移交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设施的正常运作。其中属临时过渡设施的,仅移交使用权,待城市基础设施完备、临时设施不再需要时,交还原开发建设单位,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参加综合验收的各部门应当建立综合验收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内容、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进行验收。对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萧山、余杭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O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3: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市建委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为加快人才专项用房建设,规范建设管理,提升建设品质,根据《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09〕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9〕301号)等精神,现就加强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区级政府做地、市区两级建设”原则。人才专项用房杭氧杭锅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地,其余地块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地;市建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人才专项
    2023-04-22
    267人看过
  • 常州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常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质量,美化市容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同步配套绿化建设。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绿化建设。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的投资。第四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即:绿地率=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00%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征地新建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小于25%。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划分别达到:组团(3
    2023-06-10
    285人看过
  •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完善住宅小区使用功能,不断提高市民的生活环境质量,近日,市政府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对我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适用范围、资金负担、建设管理、开发费收取和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自1999年4月2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凡未达到《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关于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资金负担,实施办法规定,市财政负担老市区现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设施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环翠区财政负担清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的综合整治
    2023-06-10
    178人看过
  •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第四章重大项目的协调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经济技术可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三)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四)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中长期拟建重
    2023-06-10
    375人看过
  • 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第六条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
    2023-06-10
    198人看过
  • 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三年八月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增强住宅区及住宅的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范设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区内和住宅建筑主体上设置的报警、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系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及住宅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内容。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
    2023-04-22
    219人看过
  •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率,实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增加城市整体功能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须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项目。第四条南宁市建设局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第五条市建设局根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及配套建设内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第六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在开发项目竣工并经单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项目的各
    2023-04-22
    317人看过
  •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全文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乡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但城乡居民自建房内的用户、住宅区内使用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所需的供配电设施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入户开关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第五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
    2023-06-05
    228人看过
  • 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全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以下称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维护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城市规划区内,已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涉农社区,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经市政府批准,统一建设定销商品房安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按照《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7〕24号)、《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徐政发〔2008〕47
    2023-06-10
    194人看过
  • 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文号:建设部令第33号标题: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文号:建设部令第33号标题: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4年3月23日实施日期:1994年4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
    2023-06-10
    354人看过
  • 怎么进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1、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要提交什么资料?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2)工程承发包合同;(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4)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2、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验收流程是怎样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2)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
    2023-04-16
    443人看过
  • 杭州市港区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充分合理地使用杭州港口资源,加强杭州市港区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杭州港区,由钱江港区和内河港区的陆域和前沿水域组成。钱江港区是指自钱塘江航段内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港区是指运河杭州市区段以及其他通航河段的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杭州港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杭州港务管理处(以下简称港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城建、规划、土管、水利、航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搞好杭州港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杭州港区的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
    2023-06-08
    387人看过
  • 建设工程综合验收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
    2023-04-03
    236人看过
  • 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交接和交付使用,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建法[1993]8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为30亩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用地面积达不到以上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海南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各市、县建委或主管小区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第五条各市、县建委或主管小区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综合验收工作,并尽快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消防、教育、园林、绿化)、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按照有关法律、法
    2023-06-10
    100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要素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3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⒈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⒊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⒋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⒌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居民已合理安置。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办法(25号令)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4
      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2-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市区房改房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