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电视购物对消费者权利的挑战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销售和消费方式本身不具有可非议之处,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和规范,充斥着虚假宣传和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这些现象挑战着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消费者的知情权遭到严重侵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对自己花费一定数目的金钱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合算,作出正确的判断。
目前的电视购物中存在大量虚构功效、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和虚构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的现象。这些虚假信息直接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判断,蒙受损失。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
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价格是否与价值相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财产利益是否得到实现。而电视购物中却常常凭借着人们对电视这种媒体的传统信任以及明星代言、高科技等概念将商品价格定得虚高,远远超出其正常价值。
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能否得到满足的关键。电视消费者有权要求从电视上购买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尤其是可能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品。而我国电视直销的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大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的现象。像电子产品、电器、医疗器械、美容等产品,此类现象尤其多见。
3.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影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从表面看,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是不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是现在的电视购物广告对消费者形成了狂轰滥炸的态势,有些电视台放一集电视剧中间要插播上10次购物广告,一些地方电视台甚至集中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将一个购物广告循环播放,对消费者进行视觉轰炸,强迫消费者接受广告中的信息,并潜移默化的影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
4.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或索赔权。实施这种权利的前提就是消费者在通过电视购物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服务后,给其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是利益受损时所享有的一种救济权。
在电视购物交易中消费者行使损害赔偿权时将碰到重重阻碍:第一,如何找到商家?只能通过商家留下的电话号码或者邮寄地址去找,而现实生活中欺诈型电视购物商品往往是消费者钱一到帐,电话就没有人接或者打不通了,而留下的商家地址也是查无此家。第二,即便找到了商家如何举证?商家电视上的虚假宣传,电话中的虚假承诺,都没有书面依据,连传单都不存在。消费者除非是自己有录像设备事后将电视中的虚假宣传录制下来,但也存在播放时间与侵权时间差的问题,而且家中有录像设备的消费者毕竟是少数。另外电视购物邮寄商品往往没有发票,这在举证上对消费者也是非常难办的事情。第三,即便拿到了证据,商家也顺利找到,还有一个维权成本问题。除了取证的成本外,还有异地维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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