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视为验收合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7 08: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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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程序便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物业,其居住者不应被视为已经通过验收并判定为合格;而验收程序的合格认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包括必须经过各方签署确认的工程保修协议以及由质检部门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等必要要件。
同时,在验收阶段还需保证天然气、自来水、暖气及污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完备通畅,且住宅楼前后各留出至少6米和3米的平整场地,以满足图纸设计和相关文件所规定的设备配备与手续办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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