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一、委托人应支付哪些费用
1、委托人预付费用。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
二、委托合同未约定报酬时能否认定为无偿合同
受托人在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委托合同没有就支付报酬作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直接认定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委托人不负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可能违反交易习惯以及社会一般观念,也容易忽视和损害受托人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即委托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就报酬问题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若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即便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根据律师行业的交易习惯,委托人也有义务支付报酬。反之,如果委托亲戚、朋友参加诉讼,或者委托邻居临时照看小孩,那么根据人们通常的习惯和观念来衡量,这种委托往往是无偿的,委托人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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