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朋涛交通肇事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12:43 287 人看过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朋涛,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洛阳市洛宁县医药局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朋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蒋朋涛驾驶豫M65569号客车,沿渑池县英豪至西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西村乡休闲广场处时,因违章驾驶,碰撞路人王金章后又撞在同向在前的豫M07523号大客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王金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蒋朋涛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方与被害人家属于2009年2月25日达成调解,并于2009年5月6日付清调解款项17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玉涛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赔偿协议及收条,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朋涛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朋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楚豪杰

审判员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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